一、办事依据
1.浙江省外办转发全国对外友好协《关于同外国建立友好关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浙江省外办转发外交部《关于转发修订后的〈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审批范围
1.友好城市系指我市及所辖4个县级市与已与我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国家相应的地方政府,如外国省(洲、县、大区、道等)、城市(郡、町)之间建立的联宜与合作关系(外国一般称"姐妹城市")。
2.市辖区、县及以下的地方政府不能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3.友好城市间的基层单位(如学校、医院、机场、港口等)间一般不提倡另外结好。如确有需要,按部门管理权限报中央归口部门或省外办审批。
三、办事程序
(一)金华市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由省政府审批,报全国对外友协转外交部批准。
1.申报与外国建立市、县(市)友好城市关系的请示,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转省外办办理;或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外办直接上报省外办。
3.收到全国对外友协经外交部批准的批复件后,省外办以省政府的名义正式下达批复件。
(二)各市在与外国城市探讨结好前,须事先征得全国对外友协和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双方经一段时间的了解和交流,条件成熟时始能结好。与敏感或热点地区国家开展友城活动,要认真执行我国外交方针和有关国别政策。在探讨结好前,须事先请示外交部和全国对外友协,获准后方可进行。
(三)如与外国城市签署以建立友城为目的的备忘录(意向书),须事先征得省外办地区处的同意。
(四)与外国城市签署的协议书和备忘录(意向书),须将影印件送省外办地区处备案。
四、申报材料
1.经各级市政府批准的各市(包括县级市)要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请示;
2.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协议书中、外文本(草案);
3.结好双方城市基本情况简介;
4.对方城市政府(议会)明确表示同意结好的文件。如:双方政府首脑见的信函、议会决议、双方政府领导人或代表签署的有关意向书;
5.双方开展交流情况的简介。以上材料需一式五份。
五、办事时限
1.每年年终,各地级市外办将下一度友好城市对外结好计划一式三份报省外办备案。
2.省外办每年2月、5月、8月、11月按季受理各市要求新建友好城市关系的请示件。
3.根据全国友协的年度总量指标和季度发展计划,省外办将在每季度的第三个月(即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把要求新建友好城市的请示保送全国友协。
六、金华市外办责任处(室):友协办,联系电话:82469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