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事认证: 是指一国外交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其本国公证机关或某些特殊机关的印章或该机关主管人员的签字属实。经过认证的证书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可为文件使用国有关当局所承认。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领事实践,我国发往国外使用的各类商业和民事证书(除免除认证或有特殊规定的国家外)均需办理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机构以及文件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2、领事认证的种类: 民事类(包括婚姻状况、出生、死亡、身份、亲属关系等) 商事财产类(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资信情况,劳务协议和授权书、遗产继承、房屋转让和买卖) 证书类(包括结婚、离婚、船舶证书) 3、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经外交部领事司授权办理领事认证的地方外事机构,可办理下列公证书文书(亦可代办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馆领事认证): (1)省涉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 (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省分会及经授权的我省开放城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分会 出具的产地证明、发货清单、形式发票、规格证明、重量证明、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 (3浙江省和经授权的我省开放城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商品检验、动植物出口检疫证 明书和产地证明书等。 (4)代送北京外交部的领事认证:申办前往在上海没有设领馆、或有领馆但没有授权领事认证国家(如挪威、南斯拉夫、柬埔寨、罗马尼亚、爱尔兰、牙买加等使用的涉外公证书、商业文书,由省外服中心代送至外交部办理领事认证并由外交部办理外国驻中国大使馆领事认证。外交部单认证,需15天左右。外交部及外国驻中国大使馆双认证,需25天左右。 (5)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使用的公证书、商业文书需要办理外交部领事司的确认手续. 4、代办外国驻沪领馆领事认证的国家(1)以下国家的领事认证必须由省外办代办领馆认证: 西班牙、 阿根廷、卢森堡、斯洛伐克、乌拉圭、希腊、匈牙利、意大利(家庭团聚)、捷克。 (2)以下国家的领事认证可以由省外办代办领馆认证,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申办 波兰、德国、伊朗、古巴、瑞典、法国、印度、韩国、新加坡、奥地利、以色列、俄罗斯、墨西哥、埃及、土耳其、比利时、丹麦、瑞士、荷兰、芬兰、泰国、智利、巴西、马来西亚、南非、(上述国家驻上海领馆可办理领馆领事认证,详细说明可参考本网站《各国驻沪领馆领事认证规定及收费标准》。)除有特别要求需领事认证外,根据有关协议规定,以下国家不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日本、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英国。 5、办理依据: 按国际惯例,领事认证是外交、领事机关在涉外公证书、商业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商业文书出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和印章属实。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商务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凡是对外使用的涉外公证书、商业文书一般都应办理出证国领事认证和使用国的使、领馆领事认证(双认证);按有关协议规定,前往部分国家使用的涉外公证书、商业文书仅需办理出证国的领事认证(单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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