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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涉侨工作统筹协调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3-22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侨务工作的文件精神,推动我省侨务事业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涉侨工作统筹协调通知如下。

一、完善侨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认真执行浙委办〔2012〕127号文件精神,每年第一季度召开省侨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全年涉侨重点工作和职责分工。省外侨办负责日常涉侨工作的统筹协调,确保涉侨工作有序推进。

二、建立省直涉侨部门工作会商机制。实行省直涉侨部

门工作例会制度,由省外侨办牵头召集,省委统战部、省人大民侨委、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省侨联、致公党省委会等单位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重点商议重大涉侨活动安排,交流涉侨工作情况。平时加强工作联系,及时沟通涉侨工作。

三、完善涉侨重大活动统筹制度。加强对涉侨工作的整

体规划和设计,科学合理搭建平台。省直涉侨部门和单位在省内或在国(境)外举办世界性、区域性同乡联谊活动或者涉侨引智引资活动,邀请海外侨胞、港澳同胞100名以上的需报省外侨办统筹,由省外侨办报省委、省政府审定。严格控制涉侨重大活动次数,不同部门和单位举办主题相近的活动应合并,不同活动的邀请人员应尽量错开,原则上一名侨领、侨商一年之内被邀请的次数不超过2次。加强对华侨捐赠工作的统筹管理,省直涉侨部门和单位接受的华侨捐赠要报省外侨办备案。

四、完善涉侨办班研习培训统筹制度。省直涉侨部门和

单位拟举办的侨领、侨商培训研习办班安排要报省外侨办统筹,提交每年第一季度的省直涉侨部门工作例会审议。适当控制次数和规模,原则上不同部门和单位举办主题相近、对象相似的侨领、侨商研习培训班应合并举行。

五、完善涉侨贺电贺信及唁电统筹制度。省直涉侨部门和单位在向国(境)外侨团、海外侨界重要人士致贺电贺信,或者就海外侨界重要人士逝世致唁电前,应及时商省外侨办,统一口径。对存在政治态度不明朗、管理制度不规范、组织内部不和谐等方面问题的侨团组织,原则上不予致信致电。

六、完善重大涉侨宣传报道审核制度。进一步落实我省对外宣传工作纪律,重大涉侨事件的报道文稿须经省外宣办和省外侨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省直涉侨部门和单位组织拍摄涉侨专题片、影视片或开展大型釆访活动的,要征求省外侨办意见,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七、规范涉侨接待和出访工作。省直涉侨部门和单位在邀请或接待海外重点侨团、侨界重要人士时,要及时商省外侨办,统筹安排接待工作,防止对同一侨胞或团组多头接待、轮流宴请。省直涉侨部门和单位应海外侨团邀请参加国(境)外活动的,要报省外侨办统筹。如海外侨团同时邀请省直涉侨部门(单位)与市、县(市、区)的,或者邀请多个省直涉侨部门(单位)的,由省外侨办进行协调,组成一个出访团组,并严格控制团组和人员的数量。对比较敏感、复杂的国家或地区,一般不组团出访。

八、加强涉侨社会组织管理。加强全省涉侨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升涉侨组织服务能力。对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违反规定开展活动的涉侨组织进行整顿,对主旨相近、业务活动相同的进行整合,促进规范运作,切实发挥作用。

九、强化对涉侨工作统筹协调的督查。由省外侨办牵头,

省直涉侨部门和单位参与,每年对全省涉侨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进行督查,督查报告在下一年度省侨务工作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并报省委、省政府。

各市、县(市、区)要参照本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涉侨工作的统筹协调,重大涉侨事项及时报省外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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